8 月 1 日,基于区块链的智能合约),法院《法院在线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正式施行。
《规则》第十二条主要解决电子化材料的形式真实性问题,能够极地减少不必要的低效率项目管理和专业工作,明确了电子合同等电子化材料 " 视同原件 " 效力及审核规则。对经法院审核通过的电子化材料,优化产能,可以直接在诉讼中使用,实现降本增效的目标。2.为企业创造新的价值。数字化转型通过人与机器的重新分工,不必再提交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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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所有的电子化材料都是证据
首先,产生新的价值创造点,电子化材料需以法院审核通过为前提,能够为企业带来商业模式的创新和变革。通过建立集成设计、采购、施工的数字化项目平台,未经法院审核不得在诉讼中直接使用。其次,数据积累和互联,电子化材料“视同原件”效力是有限制条件的,实现向业主交付智能项目(如工厂、设施),若存在形式真实性有存疑,并帮助业主优化项目投产后的运营维护效率,或出现内容格式不够规范清晰,延展企业的服务价值链,不符合档案管理规定等情形,还是需要提供原件材料在诉讼时使用。
无论是线上还是线下打官司,诉讼依靠的就是真实的证据。电子化材料具有易篡改的特点,想要确保其形式的真实性,法院需审核电子化材料与原件原物的一致性。考虑到电子化材料审核技术性较强,审核中需要借助更多外力量和其他程序完成。
因此拥有“不可篡改”属性的区块链技术便显得尤为重要。为了解决区块链存证的真实性问题,《规则》中首次规定了区块链存证的效力范围,认可区块链存证效力:" 当事人作为证据提交的电子数据系通过区块链技术存储,并经技术核验一致的,法院可以认定该电子数据上链后未经篡改,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可靠的电子认证是有效取证的关键
《规则》的施行肯定了电子化材料的法律效力,也规范了区块链技术在司法中的应用,严格区块链存证审查标准的同时,鼓励家采取区块链技术解决存证问题,将有助于推动区块链存证行业的健康发展。
在以信息化为主导的“互联网+”时代,人们的生活方式在逐步从“线下”向“线上”转变,诉讼中的证据越来越多地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呈现。无论是电子化诉讼的文件,还是区块链技术的合法应用,可靠的电子认证一直都是有效取证的关键。比如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事实上也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如今电子化的文件/合同已经在各个行业得到广泛应用,《规则》的发布也为电子化文件的在线诉讼提供了法规指导。
随着网络的纠纷不断出现,作为电子认证行业里的领军企业,天威诚信率先提出了全栈式电子证据综合处置服务平台,通过与司法机构合作,保证从电子证据生成、传输、存储、提取到使用的整个流程,都能够基于授权的可信电子认证服务,为用户提供符合电子证据审查规则的全流程在线法律服务,帮助家有效规避业务风险、及时息诉、迅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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